福建省为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及时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对机主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实施范围:
为省内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县(市、区),具体实施县(市、区)为:福清市、长乐区、福安市、福鼎市、荔城区、仙游县、晋江市、安溪县、龙海市、平和县、长汀县、武平县、上杭县、宁化县、建宁县、尤溪县、沙县、建阳区、邵武县、建瓯市、武夷山市、浦城县。
补贴对象:
符合本方案要求报废老旧农机且购置新农机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方案简称“机主”),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机具种类与报废条件:
已在辖区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包括多功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具:
(一)达到报废年限的。手扶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多功能拖拉机报废年限为6年;2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20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
(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四)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以下简称“主要零部件”)基本齐全。
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补贴标准
(二)联合收割机补贴标准
农机回收单位的认定:
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从机动车、船泊等回收拆解企业和农业机械维修点中认定,报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监销的办法,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农机回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与拆解设备等条件;农机回收单位认定的具体条件、程序、办法与回收拆解的方式方法,及集中监销的办法等,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回收旧机、解体销毁、注销登记、申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