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任务
为减少我市污染物排放,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实现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目标。截止2015年1月1日,我市共有黄标车1927辆,计划用3年时间(2015年至2017年)完成淘汰任务,其中2015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312辆。
二、补贴政策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由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三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车辆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车主,按照交售车型、交售时间、车辆注册时间的不同,分别给予车主4000元-28000元的提前淘汰报废财政补贴。
其中,在第一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110%执行,在第二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执行,在第三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90%执行。第二阶段开始,登记年限每往前1年补贴按基准标准下降10%,报废时间每往后1年补贴降10%,对于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车辆不补贴。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营运车辆未在第一阶段交售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范围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住所在本市乡镇、街道、开发区的个人和单位,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的,发给提前淘汰政府补贴。本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福安的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辆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贴。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当强制报废、有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以及补偿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市区的车辆,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按照车型、注册时间、淘汰时间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参照本省其他县市补贴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认定标准: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应距离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含1年)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提前淘汰车辆的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黄标车信息录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时间为准。
基准补贴标准
注册时间 |
2005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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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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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车 |
微型载货车 |
4000 |
轻型载货车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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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载货车 |
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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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载货车 |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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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车 |
微型普通客车 |
6000 |
小型普通客车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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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普通客车 |
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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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普通客车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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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 车 |
14000 |
五、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对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当年度黄标车提前淘汰任务的开发区、乡镇、街道予以奖励,奖励金不超过开发区、乡镇、街道年度应补贴资金总额的10%。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开发区、乡镇、街道倒扣应补贴资金总额的50%。
六、办理机构
市环保、交通、交管在市交通运输局运管所服务大厅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复核及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环保、交通、交管部门要将联合服务窗口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各部门工作分工等信息通过公告栏、LED显示屏和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办理。
七、办理流程
㈠车主到联合服务窗口领取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申请表。
㈡车主将提前淘汰黄标车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并按有关规范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公安车辆管理所为车主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报废机动车注销证明》交给车主。
㈣申请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补贴资金的车主在《机动车注销证明》开具后3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1.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内容须打印,字迹清新);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
4.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
㈤联合服务窗口受理车主提交的申请补贴资金相关材料后,根据各自分工认真审核、复核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任务情况适时调拨补贴资金到市运管所。对符合补偿条件提前淘汰报废的黄标车,服务窗口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按部门分工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车主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联合服务窗口不予受理。
八、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交管大队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