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宁德车辆报废标准的注意事项
公安部于1999年3月25日发布的《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条例》和经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对执行车辆报废标准方面作出相应的严格规定。“禁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机动车”、“严禁回收无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拉废证明的机动车的”等。并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 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