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
(1)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乘用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车客车使用8年。轿车10年,大型出租客车12年;
(2)租车15年;
(3)小型客车10年,中型客车12年,大型客车15年;
(4)公共交通乘用车13年;
(5)其他小微型商用客车10年,大中型商用客车15年;
(6)专用校车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乘用车(大型轿车除外)20年;
(8)三轮车辆,单缸发动机低速载货车9年,其他载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15年;
(9)特种作业车辆30年;
(10)运输危险品的全挂车和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11)三轮车汽车12年,其他摩托车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