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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机动车报废年限标准
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2-08-27 16:28:27   6 次浏览


《机动车登记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出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回收企业。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号和驾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拆除,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废弃校车、大型客车、货车等商用车辆,在车辆管理处监督下拆除。韶关机动车报废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向车管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号、行驶证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复印件,并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核,收回机动车登记证、牌照、驾驶证,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吊销后,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和未领取驾驶证;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4)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和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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