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鼎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九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计划〉的通知》(闽环保防[2015]2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宁政传[2015]2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5]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贴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为减少我市污染物排放,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实现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目标。计划用2015年至2017年三年时间完成淘汰任务(截至2015年1月1日,我市共有黄标车1780辆),其中2015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607辆(营运车辆116辆,非营运车辆316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175辆)。
二、补贴政策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分三个阶段实施,即第一阶段由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三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将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车辆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车主,按照交售车型、交售时间、车辆注册时间的不同,分别给予车主4000元—28000元不等的提前淘汰报废财政补贴。
其中,在第一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的110%执行,在第二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执行,在第三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的90%执行。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营运车辆未在2015年11月30日前交售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范围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住所在本市的个人和单位,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的,发给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本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国有企业(含在鼎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辆的淘汰,不享受财政补贴。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当强制报废、有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以及补偿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本市的车辆,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按照车型、注册时间、淘汰时间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按照宁德市补贴标准发放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财政补贴。
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认定标准: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应距离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含1年)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提前淘汰车辆的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黄标车信息录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时间为准。
五、补贴资金来源
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资金除省级、宁德市级财政奖励补助外,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2015至2017年度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发放。
六、办理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龙安管委会是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环保、交通、交警等部门应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复核及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联合服务窗口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各部门工作分工等信息应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七、办理流程
(一)车主将提前淘汰黄标车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并按有关规范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公安车辆管理所为车主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报废机动车注销证明》交给车主。
(三)车主到联合服务窗口领取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申请表。
(四)申请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补贴资金的车主在《机动车注销证明》开具后3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1、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填写内容须打印,字迹清晰);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
4、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
(五)联合服务窗口受理车主提交的申请补贴资金相关材料后,根据各自分工认真审核、复核材料。对符合补偿条件提前淘汰报废的黄标车,由环保部门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按部门分工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车主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联合服务窗口不予受理。
八、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