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昨日正式出台。新的规定从今日起正式实行。新规定公布前我省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新规执行。
今后,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将通过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报废机动车信息查询平台,互通报废汽车信息。
报废要交回行驶证
根据《规定》,省内的所有汽车达到规定的报废标准,应及时报废回收。办理汽车报废手续时,报废汽车所有人向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经贸委依法进行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汽车,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报废汽车所有人(代理人)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所有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属于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解体的机动车,还需附机动车解体后的照片,向报废汽车回收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30天不领可能被报废
凡是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的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将该汽车送交当地有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购,所得款上缴国库。
报废车不得流入社会
其他执法机关收缴、没收的不允许上路应予报废的汽车,均须依法送交当地有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社会。此外,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因企业经济效益等原因拒收依法应予回收的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依法处置:证件有变造、伪造涂改痕迹的;回收的车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信息查询系统提供的信息不符的;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来历不明及其他可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