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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达到报废期提出延缓报废所需的申报材料
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2-09-03 14:56:36   次浏览

汽车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使用量大的代步工具之一。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随着人民生活的日趋富裕,汽车保有量呈迅猛增长之势。由此带来的交通安 全、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这就要求机动车报废标准的制定必然要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否则将导致汽车市场的元序状态,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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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达到报废期提出延缓汽车报废所需的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另外根据新汽车报废报废标准,非营运的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没有报废年限,所以不用提出延缓报废,但是行驶里程超过60万公里要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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